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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商务局   2017-09-13 15:01:00  
四平市商务局审批办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正确实施行政行为,预防和杜绝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制是指经办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机关正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局追究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所应承担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不执行首办负责制,不按文明礼貌规范用语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群众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权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解释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做出明确答复的。

  四、严格按照行政过错事实和损害程度对经办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

  (一)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未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擅自做出行政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领导批准,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虽经领导批准,但经办人不按审核、批准的事项实施行政行为,或未按领导提出的改正意见予以纠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经办人提出的意见或方案错误,领导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和领导负直接责任。

  五、经办人员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其责任: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经办人员按工作常规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经办人员无法操作且已尽到解释说明责任的。

  (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

  六、责任追究的方式:

  追究责任按照下列方式单处或并处: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四)书面告诫。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辞退。

  七、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3次,取消该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资格;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节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投诉部门: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3637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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