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企业
咨询电话:0434-3651085
投诉电话:0434-3631626
办理地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范围: 四平市
受理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范围
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专业所必须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须的进出口资源
5.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商务部业务系统同一平台http://iecms.mofcom.gov.cn/—备案登记—填写—提交—打印)
****填表说明:表内英文,每个单词首写字母大写,每个单词空一个格
****注意:一个月之内带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去长春海关省商检及四平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13楼)办理相应手续
2、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即办件
服务对象:企业
咨询电话:0434-3651085
投诉电话:0434-363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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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范围: 四平市
受理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范围
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专业所必须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须的进出口资源
5.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变更申请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即办件
服务对象:企业
咨询电话:0434-3651085
投诉电话:0434-3631626
办理地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范围: 四平市
受理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范围。
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专业所必须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须的进出口货源。
5、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销申请
3、营业执照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企业
咨询电话:0434-3651085
投诉电话:0434-3631626
办理地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实地勘察-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范围: 四平市
受理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熟悉对外劳务合作派出、管理、法律、外语、财务方面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
4、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劳务纠纷事件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5、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人员履历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证明
6、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证明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企业
咨询电话:0434-3651085
投诉电话:0434-3631626
办理地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范围: 四平市
受理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4、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5、加油机合格《检定证书》
6、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
11、《防雷、防静电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报告
1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法人任命文件
1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15、县(市)申请、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16、省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职权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企业
咨询电话:0434-3651085
投诉电话:0434-3631626
办理地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范围: 四平市
受理条件:
1、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2、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申报材料:
1、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实体卡样本彩色复印件(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商务部业务系统同一平台企业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管理—填报—提交—打印备案表)
6、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7、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9、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企业除外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职权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企业
咨询电话:0434-3651085
投诉电话:0434-3631626
办理地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范围: 四平市
受理条件:
1、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2、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申报材料:
1、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实体卡样本彩色复印件(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商务部业务系统同一平台企业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管理—填报—提交—打印备案表)
6、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7、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9、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企业除外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职权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企业
咨询电话:0434-365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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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范围: 四平市
受理条件:
1、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2、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申请材料:
1、注销申请
2、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身份证
4、相关媒体提示的公示证明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职权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企业
咨询电话:0434-3651085
投诉电话:0434-3631626
办理地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范围: 四平市
受理条件:
合法经营的企业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承诺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职权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企业
咨询电话:0434-3651085
投诉电话:0434-3631626
办理地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范围: 四平市
受理条件:
合法经营的企业
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承诺
4、变更申请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职权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企业
咨询电话:0434-3651085
投诉电话:0434-3631626
办理地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范围: 四平市
办理条件:
合法经营的企业
提交材料:
1、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注销申请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职权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企业
咨询电话:0434-3651085
投诉电话:0434-3631626
办理地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范围: 四平市
办理条件:
合法经营的企业
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2、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4、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8、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职权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企业
咨询电话:0434-3651085
投诉电话:0434-3631626
办理地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6:30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范围: 四平市
受理条件:
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
申报材料:
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3、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手续
6、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7、加油站近期4R彩色全景照片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四平市商务局
承办机构:四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市级、县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管。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商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商务部门对违反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活动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违反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处罚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违反商业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6、《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四平市商务局
承办机构:四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第9号)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商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级),发现违反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试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规定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通过本部门或协调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调查取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四平市商务局
承办机构:四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等六部委2007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商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特许人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商务部门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活动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案件进行调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四平市商务局
承办机构:四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商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四平市商务局
承办机构:四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11号令)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指导协调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商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时行办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规定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通过本部门或协调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调查取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四平市商务局
承办机构:四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0号令)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市商务局自收到书面投诉书之日起规定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投诉人。
2、调查取证责任:商务部门对投诉的案件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资料,了解相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必要时,商务部门可责令停业。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必要时组成专家组对案件进行研究审查。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事项。
6、《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四平市商务局
承办机构:四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旧电器电子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3年1号令)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商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四平市商务局
承办机构:四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2012年条7号令)。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商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规定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商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通过本部门或协调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调查取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6、《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四平市商务局
承办机构:四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2017年1号令)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商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规定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通过本部门的调查取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同2;
4、《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四平市商务局
承办机构:四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的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2、同1
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