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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法规科)  2021-09-30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本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四平市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商务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三个方面。 

  (一)事前公开内容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根据省、市关于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二)事中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 

  (三)事后公开内容 

  商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市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须经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开公示方式  

  (一)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在办公场所对外公布;  

  (三)依法申请公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申请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四)其他方式公开。通过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